名家觀點/大同董事改選紛爭的解決之道

文/王文宇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兼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其實化繁為簡,本案核心為「選舉違法」、「重新改選」、加上「臨時管理人」,三者相互牽連,又以選舉違法為關鍵。至於訴願、解任、確認、背信等爭訟,只是外圍環流。

       大同董事改選爭議持續延燒,儘管經濟部駁回變更董事申請,原公司派董事仍掌控經營。擬議中的後續救濟管道,包括撤銷股東會決議、召開股東會改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這些管道是否符合法制與公平的目標?是否兼顧公司治理與迅速解決的精神?未來又如何建構周全解決機制?值得探討。

       經濟部駁回變更登記,理由充分。但這只是容易消化的軟柿子,雖然不承認新選董事的正當性,但未否定原有董事的執政權。原因很簡單:類似股東會決議效力之私權爭議,經濟部一向謹守行政與司法分際,主張應透過訴訟解決。只可惜取得確定選舉違法的判決,曠日廢時,遠水救不了近火。

       市場派為求早日平反,已依公司法規定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應否核准?陷入兩難。如准許,經濟部不啻扮演法院角色,確認之前董事改選違法,否則何勞再開會重選?如不准許,必須面對市場派強大壓力;尤其公司派奧步有些牽強,甚至涉及背信罪調查,引發輿論撻伐。進退兩難,考驗經濟部的智慧!

       另一救濟就是經濟部命令大同召開股東會改選。按相關規定僅適用於董事任期屆滿,應改選而未改選者。然而本案卻是改選已完成,只是法律效力有爭議,情況不同。再者此改選的前提,同樣是經濟部扮演法院角色,認定之前選舉違法。最後,公司派一直強調只服膺「司法判決」,如收到「行政命令」後相應不理,反而形成僵局。所以此方案可行性低。

       既然上述救濟都有缺點,有人主張市場派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依國外法制,當公司內鬥不斷、無法穩定經營時,可採此權宜之計。然而本案雖涉及經營爭奪,公司經營或未至癱瘓程度,因此未必有「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必要,驟然處分恐使爭議擴大。

       也有人認為依目前大同董事會情況,係屬「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因此市場派得直接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但是,除非市場派能舉證公司派違法濫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否則此一主張未必成立。更何況此舉雖可懲罰公司派,卻無法填補市場派的損失。

       本案尚有一重大變數。公司派依恃的是:確定判決緩不濟急,在本案訴訟的確如此,但另案判決的確定卻不會延宕。回顧三年前公司派不當剔除市場派董事候選人,引發決議無效之訴訟,去年底二審判決無效,正上訴中,如最高法院仍判無效即告確定。此之「無效」如何影響本案爭訟?法界可能眾說紛紜。但最低限度,它將削弱現任董事的正當性,並強化各救濟管道的適法性。

       其實化繁為簡,本案核心為「選舉違法」、「重新改選」、加上(必要時)「臨時管理人」,三者相互牽連,又以選舉違法為關鍵。至於訴願、解任、確認、背信等爭訟,只是外圍環流。如法律與事實爭點單純,綜合判斷,其實不難釐清。可惜現有訴訟制度未能針對類似爭訟的特殊性與急迫性,制訂一爐共冶的規則,包括集中審理與彈性裁量等,以畢其功於一役。

       為防止事件重演,報載行政機關擬修訂證交法,引進類似銀行法立即導正措施,此舉允宜審慎。由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涉及系統性風險,各國乃賦予監理機構緊急處分權,具正當性。但是一般企業─即使是上市公司─未必適合相提並論,不宜背離公司治理精神。是故行政機關扮演法院角色,不可不慎。

       我國「司法不彰」往往迫使「行政擔綱」,我們總認為此乃本質使然,無從改善。但從比較法制來看,此種態度過於消極。近日筆者以本案情況請教美國公司法權威Randy Holland(前任德拉瓦州大法官,多次來台講學,對我國貢獻良多)。他回覆:本案如在德州法院審理,兩審合計估計最多五個月即可完全落幕。我國見賢思齊,該加把勁了!

作者王文宇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2020-07-14 (載於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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