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規範私募基金 要名實相符

       為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最近政府修訂零星法規,如開放投信業轉投資設立基金、提供境外匯回投資基金免稅等。儘管如此,整體法制仍不完備,甚至主管機關都不明確,因此正研擬改進。無獨有偶,近日美國總統參選人華倫(Warren)主張美國基金法制存有弊端,提出改革政見,引發財經界熱議。我國應如何順應世界潮流以建構完備法制?值得探討。

       私募基金可採不同分類,此處之「私募股權基金」(PE fund)專指管理公司向投資人募集基金,再購買目標公司股權,掌握控制權以經營整頓之,期待六至十年內獲利退場。實務上多採有限合夥架構,由管理公司與其關係人(如管理合夥人主導與經營 );至於投資人多為保險基金等機構(而非散戶),防禦能力強,因此交易多仰賴契約,法律僅於必要時介入。此種投資盛行於國際,近年KKR集團整併榮化,即是著例。

       目前各國政府體認基金功能,依國情納入管制。無可否認,私募基金涉及中大型公司整併,具爭議性。例如美國基金投資標的公司,採高財務槓桿經營方式,出現公司虧損破產、基金卻雙手一攤的個案。有鑑於此,Warren參議員提案匡正弊端。但本案即使通過,私募基金在各國仍將扮演重要角色。以韓國為例,十年前制訂專法,去蕪存菁,未全盤移植美制,如今已茁壯發展。可見過與不及,均不可取。

       迄今我國未正式管制私募基金,但對性質相近的創投基金,則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採低度管理。按創投基金投資新創事業,成敗不致對經濟產生重大影響,此種管制或可接受。但私募基金標的包括上市櫃中大型公司,成敗直接衝擊資本市場,與創投基金仍有差異,因此不宜適用同種管制。遺憾的是,目前少數業者打著創投招牌變相私募,「無名而有實」,產業自然無法健全發展。

       近年金管會為推動私募,乃另闢蹊徑,頒布規則允許證券業與投信業轉投資私募基金,唯有證券業者方得兼營私募業務。實則證券業的「理財投資」與私募業的「企業整頓」分屬不同專業,此舉雖可為保險資金提供投資管道,並確保受高度監理的私募基金不致出事,卻失之偏頗。目前這些基金僅從事策略性財務投資,而非真正的私募股權投資,「有名而無實」,並不可取。

       不當管制的結果,不是無名有實、就是有名無實。改革之道首先是,私募基金涉及經營專業,理應納入管制,但不宜定位為專屬金融業經營之業務。其次,私募基金涉及資金募集與證券發行,自應納入證交法與相關法規(如投顧法)管制。再者,募集對象為機構投資人而非散戶,金管會(非經濟部)管制不應過嚴,如投信基金嚴密規定未必適用。論者謂我國可仿美國低度管理,不必更動現行架構;實則法規仍待調整(如私募要件、資訊揭露等),並非一蹴可幾。

       綜上所論,法制改革宜參酌國外法例與我國國情。以韓國為例,當初考量私募基金的特殊性,於建構資本市場法制時制訂專法,供國內外私募業者依循。此外考量市場化程度不足,乃限縮私法自治空間,強制規定某些交易條件,以防止可能弊端,值得參考。

       我國資本市場尚不健全,善用私募股權,當可提升企業效率。至盼政府全盤規劃,建構名實相符、寬嚴合宜的法制,則國家幸甚!


作者王文宇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2019-7-24 00:23 (載於經濟日報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94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