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0.31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設置要點

100.9.27 本校第268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3.13本校第270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0.23本校第273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公共政策之研究與立法,特整合本校相關學院與學系(所)之教學、研究資源,成立跨院系之功能性「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Center for Public Policy and Law,CPPL,以下簡稱本中心)。
  •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一) 進行各項公共政策議題之研究、立法計畫。
  •         (二) 舉辦各項公共政策議題之研討會、座談會、公聽會。
  •         (三) 舉辦社會科學與法律、管理、公共衛生、生命科學、農學等之整合型專題研究與研討會(國內與國際)。
  •         (四) 對公共議題提出政策建議與推動法案工作。
  •         (五) 推動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鼓勵發表跨領域論文,並出版學術期刊或專書。
  • 三、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選任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
    本中心置副主任一至三人,由中心主任就本校專任教師中選任,報請校長聘兼之,任期與主任同。
    本中心得置執行長一人,由中心主任就相關專長具執行力之優秀專業人士中選任,報請校長聘任之,任期與主任同。
  • 四、本中心設若干組,各組之召集人由中心主任就校內(外)相關專長之優秀學者中選任,報請校長聘兼之,任期與主   任同。
  • 五、本中心得視研究發展需要,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為特約研究人員,聘期為一年,得續聘之。
  • 六、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聘僱工作人員若干名,以協助研究及行政工作。上述人員之進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 七、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學術副校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相關專長領域人士遴選聘兼之,任期一年,得連任。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評議諮詢本中心人事、經費及相關業務。
  • 八、本中心得設諮詢專家若干名,由校長就校內外相關人士遴聘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 九、本中心設中心會議,議決中心重要業務事項。中心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各組召集人及中心主任敦請校內外相關學者若干人組成。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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