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追求股東最大利益...符合潮流?

文/王文宇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兼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近年來,世界經濟論壇等組織倡議「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理念,備受企業界矚目。今年新冠肺炎猖獗,造成員工失業等嚴重問題,更凸顯現行營運模式的弊端。然而,傳統公司目的「追求股東最大利益」,已深植人心;如改為「為利害關係人創造價值」,法制能否配合?市場是否接受?值得探討。

       公司發展初期本兼具公與私功能,但是從20世紀開始,追求股東最大利益乃成為主流。各國法律定位公司均以「營利」為目的;近年各國(包括我國)體認目的過於狹隘,乃增加「善盡社會責任」規定。但此規定不具強制性,形同具文。例如公司併購時,董事們關切者(及職責所在)仍是價格高低,員工福祉未必是重點。

       究竟是哪出了問題?從理念而言,無人否認公司重視「利害關係人」的種種好處。如公司善待員工,創造友善工作環境,當可增進生產力;以誠信對待消費者,市場自然肯定。長此以往,企業─以及整體經濟─必能永續發展。但困難在於:現行治理法制無法配合。

       現行治理制度係以股東為中心,在此情況下,經營團隊並無誘因─以及義務─顧及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如欲改絃更張,舉凡權利義務及選舉、薪酬等制度,都得徹底改變,談何容易。此外如期待經營者「兼善天下」,勢須權衡各利害關係人的複雜利益,使「裁量」與「恣意」分際不清,更難落實監督工作。

       為解決目的空泛問題,有人主張將目前「營利公司」轉換為「兼益公司」(benefits corporations),規定公司開宗明義,於章程說明「如何追求永續」,以作為運作依據。但依此制,各利害關係人如何協調監督與究責,反而形成三不管領域。此外文字表述與具體作為出現落差,更衍生假公濟私的爭議。影響所及,迄今「兼益公司」並不多見。

       有人主張另闢蹊徑,將改革焦點置於公司的金主─機構投資人。如規定投信基金於決定投資對象時,應考量第三人利益並公開資訊,以間接方式促使公司配合。然而目前基金操作者與公司經營者責任類似,均係以投資人與股東利益為依歸。修法變革並非易事。

       儘管法制改革非一蹴可幾,市場已出現樂觀發展。如著名機構投資人Blackrock開風氣之先,一方面與投資人溝通,擬將永續理念(特別是氣候變遷)納入於投資風險評估,以爭取認同;另一方面積極將各公司的永續事蹟列表評比,使經營者更重視利害關係人。這些機構投資人積極推動永續理念,展現市場活力。

       此外各界推出的軟性規範,也發揮重要影響力。例如道瓊永續指數(DJSI)推出永續評比指標,挑選全球企業參加評比,成為為專業投資機構投資考量的重要依據。此外我國官方單位(如證交所)以及民間基金會(如永續能源),舉辦各種治理績效的評鑑,也對永續發展做出貢獻。

       展望未來,公司追求永續發展將是一個漸進過程。短期內,法律只會調適(而非顛覆)公司目的,以股東利益為主,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為輔;在這漫長進程中,各種軟性機制─包括揭露與評鑑─將扮演推波助瀾推手角色,發揮關鍵影響力。

作者王文宇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2020-08-11 01:57 (載於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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