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高科技契約 四個注意

文/王文宇 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兼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現代高科技契約的特色之一,就是建立聯盟以共同生產研發產品,這些契約內容複雜多變,並非傳統契約法的參考規則所能掌握。因此業者允宜回歸基本面,檢視科技產業的特性,主動規劃切合需求的契約內容。

       商業契約五花八門,有的鉅細靡遺,如貸款契約,舉凡還款期日、利息計算等,規定具體且操作單純,履行爭議少。這是因為關係明確,僅須規劃如何「欠債還錢」即可。反之,高科技契約建構「你儂我儂」的聯盟關係,面對的是高度的風險與不確定性,不但須投入高新技術,而且得隨時調整方向。由於權利義務無法訂得明確,如何另闢蹊徑以確保順利履行,成為關鍵。

       對於長期往來的企業而言,高科技契約的不完整或難以執行,不是嚴重問題。因為雙方互信基礎強,如有爭執,即便簡略契約未做約定,當事人基於商譽、未來交易等考量,仍會選擇和解而不致對簿公堂。例如我國科學園區內的廠商,在生產與供應上相互依賴,基於園內同業名聲,爭端解決不會偏離行情,可見促使履約的不僅白紙黑字而已。但是商場上爾虞我詐,自發性履約並非常態,因此仍應審慎規劃以克服交易障礙。

       高科技契約有哪些交易障礙?這些障礙又應如何克服?第一就是防止投機行為。策略聯盟須投入高新技術,在漫長研發過程中,哪一方竭盡全力?哪一方貢獻較多?往往不易觀察,如不幸涉訟,有理一方可能因無法舉證而敗訴。即使能終止契約,沉澱投資已付諸流水無法回收。甚至可能因缺乏談判籌碼,任由他方予取予求。一可行的防弊之道,就是建立分享資料與訊息的機制,以備不時之需。此舉多少可以降低道德風險,並阻卻敲竹槓行為。

       第二是避免智財權與研發結果的外洩。研發過程中涉及各種智慧財產權,有的是當事人原擁有而投入者,也有在過程中研發出來者;前者須訂立適當授權約款,後者須決定權利歸屬,例如約定雙方當事人共同所有。更重要的,這些技術權利的使用範圍為何?(如僅用於研發新產品)此外何種情況下得再授權他人使用?對高科技業者而言,如何釐清無形產權界線並防止不必要外洩,乃重中之重。

       第三是建立適切的治理機制。聯盟成敗關鍵在於雙方能否順暢協調與共同學習,此外面對未知世界,須設置「且戰且走、邊做邊喬」機制,以便於過程中機動調整、彈性決策。因此契約宜仿照大企業公司治理,設置一或多個功能(如技術)委員會,並制訂運作與權限規則,包括決策是係採多數或共識決,亦應有明確規定。此外不同企業人員如何通力合作?亦可透過委員會來協調。

       再來就是爭端解決的方式。由於高科技涉及高度專業與產業機密,傳統訴訟方式未必可取。事實上我國園區內爭端走入法院者,也不多見。許多高科技契約訂有仲裁條款,但仲裁是否最佳?不同產業作法可能相異。依美國實證研究:生技產業訂立仲裁條款的比例,遠較其他產業(如半導體產業)為低,或許因為更信賴內部或其他爭端解決方式。

       總之,高科技契約變化萬千,因案而異。如依循充分協力、彈性調整、消弭爭端等原則進行規劃,允為正確方向。(作者是臺大法律學院教授兼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王文宇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曾在美國紐約華爾街Sullivan & Cromwell法律事務所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擔任商務律師,曾任台大企業暨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亞洲法律與經濟學會委員會委員、國際比較法學會台灣分會召集人。專長是公司法、金融法、商法專題研究、民商法經濟分析。

作者王文宇為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2021-09-30 02:04 (載於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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