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家樂福案談優先承購權

2022/06/21 03:06:25 經濟日報 王文宇

       法商家樂福欲出清台灣家樂福六成股權,乃邀請第三方競標,吸引眾多買家。但合資股東統一(1216)集團依約享有優先承購權,使三方賽局過程高潮迭起、撲朔迷離。實務上常出現各種承購權約款,箇中運用之妙值得探討。

       優先承購權是指權利方(如統一),得選擇與出賣方(如法商家樂福)依照特定交易條件進行交易。程序上,出賣人先向有興趣的第三人洽詢(包括招標),雙方敲定特定交易條件後,再供權利方選擇。如權利方選擇交易,自可優先;如拒絕,則出賣方才能與第三人交易。換言之,針對出賣人與第三方談妥的交易條件,權利人有權捷足先登。

       優先承購權類似一種買權,廣泛應用於各種商業交易,涉及財產包括不動產、有價證券等,其內容會因交易性質而有差異。此外經過調整設計,它可衍生出其他五花八門的權利,如優先談判權等。再者,有些優先權係由法律所訂,多係出於公共政策考量,例如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或是避免少數股東股權遭稀釋,不一而足。

       閉鎖性公司的合資股東間,也經常締結此條款,甚至載入公司章程成為組織規約。至於締約目的,相同理念股東共同設立公司,總希望建立長久結盟關係;但世事多變化,如一方希望退股轉讓他人,並無禁止之理;但另一方會擔心「所賣非人」(如商場死對頭),勢須加以限制,此時先買權乃應運而生。此條款權利對稱,互相拘束且合理可行,因此合資契約經常採用。

       交易條件的關鍵其實是價格。出賣方於退出前,總會透過市場機制(如競標)找到出價最高者,再提供權利方,以決定跟或不跟。可惜第三方往往出價偏低。為何如此?閉鎖性公司股票的估價,不但困難而且所費不貲。在此情況下,即使用盡洪荒之力精準出價,權利方可能坐享其成,好似做白功。如出價過高,萬一權利方嫌貴倒貨,又得不償失。因此第三方的最佳策略,就是不費力地出個低價,看看能否撿個便宜。如出現「高買氣、低出價」的結果,並不意外。

       如仔細推敲,此處之競價機制有其限制,因為最重要的潛在競標者─權利方─其實並未參與其中,從而很難得出真正的合理市價,乃屬自然。如今看來,此條款對出賣方並非兩全其美。檢討起來,難道當初訂此條款是個錯誤?非也。持平的看法其實是:回歸結盟初心,雙方均希望長相左右;如今事與願違,出賣人無法以高價出脫,其實是脫離結盟須付的合理代價。

       當然,此條款在個案中如何運作,也會因條款內容與市場結構而有差異。以家樂福案為例,即使第三方出價不夠高,但市場買氣的確很旺。既然仍有揮灑空間,家樂福不妨將第三者的出價適度加碼,直接與統一談判。經過漫長的詢價,雙方對股票合理範圍已有掌握,可為談判基礎。追根究柢,雙方討價還價,究竟「家樂福有多急著賣?」與「統一有多麼想買?」,是決定成交與否和價格的關鍵。

       總之,優先承購權應用廣泛,允宜體察箇中奧妙。其次,出賣股東如因此權而無法高價出清持股,可視為當初選擇結盟所應付代價。至於家樂福能否利用買氣扭轉乾坤、高價退場?就得大費周章了。(作者是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兼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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