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觀審制度之研議

研究案說明:

觀審制度為臺灣百年來最重要的司法改革議題,然官方與民間意見至為分歧,劍拔弩張,互不相讓,也互不溝通,對國家重大政策之形成百無一利。本研究邀請正反意見之機關團體、兩黨民意代表座談,提供一個各方意見得以交流及匯整的平台,透過理性的辯論,思考現行人民觀審制度草案之良窳,進一步形 成政策,並研議可行改革方向。

計畫主持人

政治系趙永茂教授、法律系王兆鵬教授、中央研究院助研究員張永健

壹、計畫簡介

計畫緣起

早在民國76年3月間,司法院所屬院會首長會議,即有決議派員考察各國人民參與審判之制度,以作為日後司法改革之基礎。近日,司法院考量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程度不高、對於司法審判的過程與內容常常存有誤解,欲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了解、提升司法透明度,進而提高人民對於司法信賴,遂提出人民觀審制度之構想。擬使人民立於與法官相同之角度來參與司法,以近距離接觸司法、與法官進行意見交流與觀念澄清,並期藉此制度能達以下三點目標:1、提高司法透明度,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2、審判庭組成多元化,使判決結果更合乎社會期待。3、發揮法治教育功能,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了解。

惟有認司法院現今所推出之人民觀審制度,未賦予觀審員表決權,僅有表意權,充其量僅能作到程序透明化,無法收監督法官之效,更遑論建立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況觀審員欠缺法律背景,勢必仍受法官主導,且我國法官「職權主義」色彩仍十分濃厚,是否能虛心傾聽觀審員意見亦不無疑問,審判之決定權仍握於法官手中。職此,對於觀審制之推動應予以保留,並多加研議。

而司法院為貫徹其觀審政策,在本計畫提出計畫申請書時,已成立觀審試行條例委員會,著手於法案之草擬。在本計畫執行中,並已公布第一版之觀審制草案,並指定士林、嘉義地方法院為試行法院。草案起草過程中,民間司改會、北區六個律師公會發表聯合聲明,極力反對司法院之觀審制度,謂司法院只是為迎合選舉,而草率為政策之決定,且人民就審判結果實際上並無決定之權,所謂的人民參與審判實為欺世盜名。官方、民間各持己見,僵持不下、互不溝通。官方與民間意見分歧,對國家重大政策之形成百無一利。臺灣大學作為全國最高學術機關,秉持持續關懷社會重大議題之使命,對此重大政策作跨領域之研究深入研析,期能凝聚各方意見,引導台灣的司法改革,劃下新的里程碑。

(圖一)左起為張永健研究員、Hans教授、王兆鵬教授
(圖二)Hans教授與所有與會者之合影
 
計畫目標

藉由邀請外國專家演講與座談,辨明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優缺點,作為我國制度研擬之參考與借鏡。並透過官、審、檢、辯、學界代表之研討思辯,對我國百年來最重大的司法改革政策提出具體建議,使其更加符合各界期待。

立法建議與結論
圖三:本研究架構

1、 陪審制或參審制,皆屬可採行之選項

建議司法院可再加思考,設計出更完善且適合現行臺灣社會之審判制度。

2、 實施前應進行實證研究

如設計「模擬審判」以協助法官、檢察官、律師、公民、司法院在制度實施前,對觀審制實際實施時可能發生之問題,預先瞭解以未雨綢繆;以多元化方法觀察觀審員對審判產生的影響;案件的選擇,使用準實驗設計來觀察人民有無參與觀審對其瞭解司法制度運行方式之認知是否產生影響。

3、 賦予被告選擇權

在制度運行初期,應使被告有權利選擇是否使用人民觀審,而非強制被告非接受人民觀審不可,以保障被告之權益。

4、 由輕罪開始實施

其一,在制度尚未明確前,不應輕易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加以適用,因其侵害人民權益甚鉅,若觀審制之設計有瑕疵,或觀審出其觀審員因不熟悉制度運作方式而作出錯誤判斷,可能產生難以復原之損害。其二,配合被告之觀審選擇權, 以輕罪案件為試驗對象,願意採用人民觀審制度之可能性較高,以免生實務上採行之案件量過少的問題。/p>

5、 分別評議

在資訊極度不對稱的情況下,期許不具法律專業之觀審員與法官有對等討論著實困難。倘希望觀審員發揮實質影響力,建議採行分別評議以避免法官之主導影響,較為妥適。

貳、計畫工作項目及成果

一、「國際經驗對臺灣研擬中觀審制之啟示」研討會

辦理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9:30-12:00

重要結論:

人民參與審判之制度為許多國家所採,只是各國間參與之程度 及方式仍有差異。如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是採用陪審團;而法國、 德國等是採用參審制(lay assessors)。Hans 教授認為目前司法 院推行的制度,由於法官不必然需採納觀審員之多數意見,故係介 於專業法官和混合法庭之間之制度,其面臨的最大挑戰,即是確保 觀審員對於法庭活動的踴躍參與;Hans教授並期待觀察我國採用新 制度後所生之影響,以提供更多人民參與審判的國際經驗。

(圖四)鄭文龍律師發問,左一為孔傑榮教授,右二為黃國昌評論員
(圖五)Hans教授發表精彩演說
 
二、「人民參審制度圓桌論壇I:研擬中觀審制度草案」座談會

辦理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9:30-12:00

重要結論:

我國司法院目前推行的國民參審制度,各方對於「人民評議投完票決定有罪無罪後,法官不受其拘束」此點有所爭論。Hans教授認為,各種評議的架構均仍有討論空間,故在制度擬定前,應以各種「模擬審判」實驗,多方嘗試不同的方法,來確保制度的完善。無論陪審或參審,都是可能的思考選項,建議司法院再加研擬及修正,俾設計出更完善而適合現行台灣社會之審判制度。

(圖六)許辰舟法官發言,左為尤伯祥 律師
(圖七)會議實況
三、「人民參審制度圓桌論壇II:實證研究」座談會

辦理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14:30~17:30

重要結論:

Hans教授建議於觀審制實施前,應進行數項實證研究,如模擬審判可協助法庭活動的主要角色和大眾對新制度的認識、並藉模擬過程修正及調整制度;以多元化方法觀察觀審員對審判產生的影響;案件的選擇,使用準實驗設計來觀察有無觀審的影響。

四、「人民觀審制度之研議」專家論壇一

辦理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14:00~18:00

重要結論:

  1. 就觀審制度有無違憲部分,大部分的學者是認為有條件合憲。以日本的經驗來說,早期認為違憲,通過法案後憲法學者即往合憲的方向解釋,韓國類似 ,故似無須擔心我國採取後會產生違憲爭議。
  2. 官方採行觀審員之裁決拘束法官的陪審制度之可能性不大,但關於制度細節、配套措施及評鑑制度之具體設計,仍有討論及改變之空間。
  3. 會議進行期間中,錄音檔、會議記錄等應對所有成員開放,以避免不必要的紛擾。
五、「人民觀審制度之研議」專家論壇二

辦理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14:00~17:00

重要結論:

  1. 觀審條例草案爭議部分:
    • (1) 不應輕易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加以適用,因其侵害人民權益甚鉅,若觀審制之設計有瑕疵,或觀審初期觀審員因不熟悉制度運作方式而作出錯誤判 斷,可能產生難以復原之損害。
    • (2) 觀審員權限:目前條例草案包括法律適用、量刑、事實認定。針對法律適用或解釋,若交由觀審員可能有所不妥,因其需具一定的恆常性和可預見性的要求。故建議限於事實認定。
    • (3) 配合起訴狀一本。因其可以彌補觀審員與法官之資訊認知差距,讓法官在新鮮的心證下與觀審員討論,產生法官與觀審員評議結果不一致之可能性也較低。
  2. 觀審條例草案尚未進入立法院,也未舉辦公聽會,很多相關意見仍持續研擬中。本計畫提供平台,讓不同意見可提出另外一個版本的參考,或是公聽會提出不同意見的材料,或是在立法過程可以做些彈性的調整,或者是將來試行評鑑制度建立、民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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